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03民初2293号
原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8981380。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对被告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
审判长王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