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神民初字第0486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个体,现住内蒙古。
被告**前,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籍贯不祥,个体,现住神木县。
被告河南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前、河南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河南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神华神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的120970.5元工程款予以查封保全,并且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河南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判决内容的执行,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河南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20970.5元工程款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