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恒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恒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3369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恒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7#街坊。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新乡市恒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