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村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今**膜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穗路2号院3号楼8层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846292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60岁,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今**膜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田学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