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581号

原告: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楼**。

法定代表人:贡家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鑫淼,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新桥路**iv>

法定代表人:章永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力,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元,财产保全费1685元,合计4082.5元,由原告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