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保2366号

申请人: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楼**。组织机构代码:301549240。

法定代表人:贡家旭。

被申请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新桥路2&mdash(双号)。组织机构代码:143929730。

法定代表人:章永根。

申请人上海昌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233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潮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