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金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金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博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金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
法定代表人:杨海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罗浮。
法定代表人:屈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屈顺华,男,汉族,住井冈山市。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金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802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屈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屈顺华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没有可执行金额。据此,在总对总系统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可冻结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82312元,案件受理费1432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春
审判员  陈治民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