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03民初1704号
原告:滁州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550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泰山东路世纪明珠园7号楼30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141029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宝应县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与其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的定金返还之诉应当合并审理,并由先受理诉讼的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宝应县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其已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其定金,故本案应与该案合并审理。滁州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有权利在该案中提出反诉,也有权利另行提起诉讼,滁州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不应与该案合并审理。故宝应县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宝应县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超
审判员方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日
书记员张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