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1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苏家村社区三楼316号。
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代政礼,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顺龙,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久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邵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亮,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代政礼、黑龙江久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泰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均是伪造的,天泰公司从未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涉嫌伪造公章,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一、二审审理中,**因个人原因未到庭答辩,现**同意在审查期间出庭,证明案涉合同并非天泰公司签订,与天泰公司无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6日,久度公司与天泰公司签订《海宁龙龙奇幻世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作为天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合同落款处加盖了久度公司与天泰公司印章。2017年6月2日,**与王永滨签订了《聘用协议》,内容为:**聘用王永滨为海宁龙龙奇幻世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2017年8月28日,王永滨与代政礼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18年6月13日,天泰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现授权委托我单位**同志为我公司海宁龙龙奇幻世界装饰装修工程负责人,其受我公司委托,负责处理我公司项目签订合同、工程款支付手续办理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时间期限从本委托书签发日至工程完工为止有效”,该授权委托书加盖了天泰公司的公章。2019年3月11日,**与代政礼签订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为**欠代政礼海宁皮革城龙龙奇幻世界电气工费496,720元。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合同、授权委托书、**向代政礼出具的欠款材料,判令**给付代政礼人工费,天泰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虽然天泰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并非天泰公司的公章,系**伪造的,并举示了《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立案决定书》及北安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的《询问笔录》,但上述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合同、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的,天泰公司在原审亦未对案涉合同、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申请鉴定、**在审查期间也未出庭证明天泰公司的主张,故天泰公司该申请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丹华
审 判 员 孔祥鹏
审 判 员 孙淑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陆 峣
书 记 员 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