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1247号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黑龙江法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苏家村社区三楼316号。
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松花江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哈尔滨市松花江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1900元,应退还1875元),由哈尔滨市松花江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颖
审 判 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邱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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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