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477号之二
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1765099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3年2月13日,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3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33.5元,由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结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