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能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477号 申请人: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17650994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能,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733331.4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的银行存款473333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