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能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7民初4683号 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1765099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粤E8××**)及车辆行驶证一本;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折旧费[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按照(721000元-721000元×5%)÷5年÷12个月×占用月数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7日的车辆折旧费为57079.17元];3.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购买奔驰车一辆。被告原系原告的副总经理。为方便工作,原告将奔驰车交给被告使用。2020年3月,被告在未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且没有归还奔驰车。2021年2月4日、2021年6月9日,原告分别致函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占用的奔驰车,但被告不予理会。奔驰车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占用奔驰车,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书面答辩称:1.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原告的起诉属于恶意诉讼。被告是原告的股东、监事,主要负责电梯生产技术,不是原告的副总经理。被告因健康原因不适宜上班,已向被告通报,不存在擅自离职之说。奔驰车是被告分配给公司股东使用的,并非分配给副总经理使用。2.本案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公车福利待遇纠纷,不属于物权保护纠纷。2013年底,为解决股东用车问题,原告的四名股东(被告、***、***、***)召开专门会议达成共识:原告拿出约3500000元按股份比例购置车辆后分配给股东自行使用,购置车辆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其后,股东***购买奔驰越野车一辆,价值约1300000元,车牌号为粤EV××**,车辆至今登记在原告名下;股东***购买***野车一辆,价值约1100000元,车牌号为粤EX××**,车辆开始登记在原告名下,后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变更登记至个人名下,变更后车牌号为粤E2××**;股东***购买讴歌越野车一辆,价值约550000元,车牌号为粤ES××**,车辆开始登记在原告名下,后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变更登记至个人名下,变更后车牌号为粤EL××**;被告购买*****野车一辆,价值约710000元,车牌号为粤ES××**,该车于2017年12月被盗,保险公司赔付563980元,2018年6月重新购买奔驰越野车一辆,价值约810000元,车牌号为粤E8××**(以下简称案涉车辆),该车一直登记在原告名下。3.案涉事项属于公司自治**,人民法院不应进行司法干预。公司股东是否享有配车,是股东的福利待遇,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和自治事项,应由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不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综上所述,本案是公司内部股东与公司的福利待遇争议,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机动车登记证一份、往账详细凭证一份、发票二张,拟证明原告于2018年购买了案涉车辆,原告是车辆的所有人,购车款800769元。 2.原告的组织机构图一份、被告的名片一份、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二十一页,拟证明被告原系原告的副总经理。 3.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使用佛山市三水升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名称。 4.上下班制度一份、员工奖惩条例二份,拟证明原告的管理制度规定,每月累计旷工3天作自动辞职处理。 5.《通知函》及邮件签收单各一份、《公车返还催告函》及邮件签收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2020年3月擅自离职后一直占用案涉车辆,原告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6月9日书面催告被告返还车辆。 6.2019年结算表十三页、2020年结算表二页、零部件外销台账十一页、客户转账凭证二十四页、情况说明三份,拟证明被告在职期间担任原告的副总经理,主管销售、财务、技术等事务。2019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通过多种方式收取原告的销售款24453096元。 7.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增值税发票一份,拟证明股东***于2018年向原告购买了配备给其使用的公务车,且被告作为财务复核人员对此知情。 8.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发票二份,记账凭证一份,拟证明股东***于2020年向原告购买了配备给其使用的公务车。 9.快递邮寄单二张,拟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的催告函。 10.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核准变更登记通知、***改案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公司章程和股份构成。 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原告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是原告的股东、监事,并非原告的副总经理。 2.机动车交强险单、商业保险单各一份,拟证明2020年5月至今,案涉车辆的保险均由被告自行出资购买。 3.被告的病历资料一组,拟证明被告身患疾病,不适宜上班,原告对此是知情的。 4.***正案一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于1994年11月27日。被告是原告的股东、监事。 2018年6月,原告购买案涉车辆,支付购车款721000元。案涉车辆的权属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购买案涉车辆后将其交给被告使用。 2020年年初,被告不再返回原告公司,但继续使用案涉车辆。 2021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于2021年2月6日前归还案涉车辆。次日,被告收到函件。2021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公车返还催告函》,要求被告收函后3日内归还案涉车辆及其证件。次日,被告收到函件。 其后,被告未返还案涉车辆。 2021年8月2日,原告提起本诉。诉讼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粤0607民初468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10日将案涉车辆及其行驶证予以扣押,并存放至原告住所内。原告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91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原告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案涉车辆的购车款由原告支付,且车辆权属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依法取得了案涉车辆的物权,对案涉车辆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被告占用案涉车辆,经原告催告后不予返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案涉车辆享有的物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车辆及其行驶证。虽然被告是原告的股东,但是被告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案涉车辆享有物权或者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车辆的物权被侵害,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故被告关于本案属公司内部管理争议,不属平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抗辩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被告占用案涉车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折旧费损失的请求合法,但车辆折旧费损失的计算标准偏高。结合案涉车辆的价值、车辆的一般使用年限、原告购置案涉车辆的目的及用途等因素,本院酌定车辆折旧费的计算标准为150元/天。因此,车辆折旧费的计算方式如下:自2021年2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案涉车辆之日止,按150元/天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粤E8××**的奔驰越野车及其行驶证。 二、被告**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折旧费损失(自2021年2月7日起至车牌号为粤E8××**的奔驰越野车及其行驶证实际返还之日止,按150元/天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790元、保全申请费591元,合计63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