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

**能、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异1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能,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1765099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能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1日举行了公开听证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能的异议请求:撤销法院要求异议人支付40800元以及利息、本案执行费的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升达公司与**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于2022年6月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47181元以及利息、本案执行费。异议人有如下异议:一、异议人**能在法院立案执行前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法院仍通知异议人继续支付47181元以及利息、执行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生效判决判项二为“**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升达公司赔偿车辆折旧费损失(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150元/天计算)”。升达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法院扣押了涉案的粤E8×**奔驰越野车以及行驶证交给升达公司保管,异议人之后没有使用该车辆。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共计185天,据此,异议人应赔偿车辆折旧费27750元(185日×150元/日),异议人已于2022年5月11日向升达公司支付了车辆折旧赔偿费27750元,另外,还支付了一审诉讼费6381元。三、异议人与升达公司尚有其他案件正在诉讼中,升达公司申请查封异议人财产,在明知异议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仍然申请强制执行,有违诚信原则,请法院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异议人**能提供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异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升达公司辩称:一、异议人**能尚拖欠升达公司车辆折旧费损失40800元。升达公司与**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11日,三水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粤E8×**号车辆的查封,同时将涉案车辆以及行驶证、钥匙交还给升达公司支配和使用。为避免争议,升达公司以判决生效日2022年5月9日为计算车辆折旧费损失的截止日期,扣除已支付的27750元,尚欠40800元未赔付。二、**能主张涉案车辆折旧费损失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生效判决已明确“车辆折旧费损失计算至涉案车辆及行驶证实际返还之日止”,而非法院采取扣押措施之日。如前所述,涉案车辆实际返还之日为2022年5月11日。**能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升达公司受到的损失为确定依据。**能侵害升达公司对涉案车辆享有的物权,应当对升达公司无法正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涉案车辆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车辆扣押在升达公司厂区内,由升达公司保管,但行驶证以及钥匙均由法院保管,升达公司无法使用车辆。且在扣押期间,涉案车辆处于保全措施状态下,升达公司依法不能擅自使用和处分,在车辆扣押期间升达公司依然有损失,故生效判决判令**能向升达公司支付车辆折旧费损失至实际返还车辆及行驶证之日止。**能是否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并非其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因素。虽然自2021年8月10日法院扣押车辆后**能不能再使用涉案车辆,但不论**能是否获益,升达公司因**能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损失持续至升达公司可自由支配和使用涉案车辆之日。对于损失的持续发生,升达公司没有过错,是由于**能占用涉案车辆拒不返还,才导致升达公司的损失持续扩大。三、**能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赔付义务,依法应向升达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异议人**能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升达公司提供了通知函、公车返还催告函、签收邮单、民事裁定书、保全续封告知书、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证明其辩称的事实与理由。 现查明:关于升达公司与**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7民初4683号,本院结合案涉车辆的价值、车辆的一般使用年限、购置案涉车辆的目的及用途等因素,判决如下:一、**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升达公司返还车牌号为粤E8×**的奔驰越野车及其行驶证;二、**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向升达公司赔偿车辆折旧费损失(自2021年2月7日起至车牌号为粤E8×**的奔驰越野车及其行驶证实际返还之日止,按150元/天计算);三、驳回升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升达公司以及**能均不服,提起上诉,**能的上诉理由第三点认为粤E8×**的奔驰越野车自2021年8月10日起被一审法院扣押至今,**能没有实际占用、支配,继续负担折旧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佛山中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5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据升达公司的申请,扣押了粤E8×**奔驰越野车,车辆存放在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2-5号厂内,保管人为升达公司,行驶证原件以及车钥匙由法院保管。2022年5月11日,本院解除了对粤E8×**奔驰越野车的查封,并于当日将车辆返还给升达公司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是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计算车辆折旧费损失的截止时间。异议人**能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应驳回其请求。理由如下:一、(2021)粤0607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书结合案涉车辆的价值、车辆的一般使用年限、购置案涉车辆的目的及用途等因素,酌定按150元/天计算车辆折旧费损失,该计算标准的依据是占用时间而非行驶里程,即升达公司、**能对粤E8×**奔驰越野车的权属产生争议,车辆未返还给升达公司控制、使用的时间,均应计算车辆折旧费损失。二、升达公司与**能在一、二审诉讼期间对粤E8×**奔驰越野车的权属存在争议,粤E8×**奔驰越野车权属未明,即使案涉车辆在财产保全阶段由升达公司保管,升达公司也无权使用粤E8×**奔驰越野车,否则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升达公司负责保管粤E8×**奔驰越野车,并不必然等同于将车辆返还给升达公司。三、异议人**能在二审诉讼中,其上诉理由认为粤E8××**奔驰越野车自2021年8月10日起被一审法院扣押至今,其没有实际占用、支配,继续负担折旧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佛山中院经过审理后,并未采纳**能的意见,仍认为车辆折旧费损失应计算至案涉车辆实际返还之日,并未采纳**能的应计算至扣押之日意见。四、生效判决确定的车辆折旧费损失以升达公司受到的损失为确定依据。由于异议人**能对粤E8×**奔驰越野车权属有争议,导致升达公司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无法支配案涉车辆,所产生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能负担符合法律规定。五、**能并未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在升达公司多次催收以及提起诉讼后,均未主动返还案涉车辆。案涉车辆虽然在法院扣押后未上路行驶,但车辆在长期停驶情况下机油、零部件处于静止状态,对车辆本身的伤害更大,也会产生车辆折旧费损失。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能的异议。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乔 颖 审 判 员 袁 泉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