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2532号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榆林村。
法定代表人:姜长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6层1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真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鑫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