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7130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县,联系。
被告:濮阳市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与石化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265号。
法定代表人:刁蕾,联系方式159××××****。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