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9048号
原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和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我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