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和花园1-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