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619号
申请人:北京双喜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4层404-V07。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开城镇先锋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双喜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双喜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北京双喜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双喜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806.8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