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598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保全人:福建玖七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福建玖七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22,464元的银行存款,因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1465号案件对被保全人福建玖七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