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465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保全人:福建玖七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福建玖七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价值相当于22,46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5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福建玖七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尾号5485账户(实际冻结509.16元)银行存款22,46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