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13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
负责人:陈楚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志锷,广东颜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鸿辉,广东颜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建兴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强,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