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3455号
原告(被告):***,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奕钊,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512号自编2号楼5层51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776211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一局公司)、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筑一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奕钊,被告(原告)百能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与百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决建筑一局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80.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15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以上合计99386.38元;3.判决百能公司向***支付医疗费8689.58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35155.8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4374.04元、护理费3173元,以上合计131392.47元。诉讼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决百能公司向***支付医疗费8689.58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35858.97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0333.35元(8066.61元*5个月)、护理费3173元。
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3月进入百能公司承包的**融侨悦府上班,从事保温施工项目,约定工资为300元/天,建筑一局公司有为***缴纳团体工伤险。2020年7月11日,***在建筑一局公司承建的融侨悦府项目上班时受伤。**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27日认定***在工地上班受伤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4日鉴定***因工伤残9级。**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出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龙新劳人仲案[2021]49号),现***对仲裁裁决不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项目计算明细:
***工资按2019年全省统筹平均工资7031.17元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31.17元*9个月=63280.5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31.17元*5个月=35155.85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031.17元*5个月=35155.85元;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个月*7031.17元=84374.04元;
5.护理费:19天*167元/天=3173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92天=950元;
7.医疗费8689.58元。
以上合计:230778.85元。
建筑一局辩称,一、建筑一局公司并非***的用人单位,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下工伤待遇费用的支付主体应为用人单位。本案中,建筑一局公司依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之规定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百能公司,由百能公司在分包工程范围内自行聘用人员组织生产,而***正是百能公司在分包工程范围内自行聘用的人员。由此可见,建筑一局公司并非***的用人单位,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二、建筑一局公司以项目名义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不会使得***的用人单位由百能公司变更为建筑一局公司。虽然建筑一局公司以项目名义所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能够覆盖到包括***在内的百能公司自行聘用的所有人员,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责任主体就由百能公司变更为建筑一局公司。事实上,建筑一局公司所参加的项目工伤保险只是一种概括性的、补充性的保障,其目的只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因工受伤的劳动者亦能够得以通过项目工伤保险的方式获得帮助,但这并不会对百能公司应继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为***参加工伤保险造成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由此可见,不论建筑一局公司是否以项目名义参加工伤保险,都不能改变百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建筑一局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建筑一局公司以项目名义参加了工伤保险,建筑一局公司也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综上,***针对建筑一局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本案的用人单位责任应由百能公司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对建筑一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并非针对建筑一局公司,故建筑一局公司不发表意见,建筑一局公司并非***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建筑一局公司对数额发表意见不代表建筑一局公司自认是***的用人单位或者自愿承担该部分费用。
百能公司辩称,***与百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7月已解除。***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医疗费8689.53元、护理费3173元,应按劳动仲裁裁决书判决,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同意按***主张的35155.85元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为28124.68元(7031.17元/月×4个月)。对于***当庭增加的诉请,百能公司认可***计算有误,可按仲裁裁决书的裁决计算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对***增加的诉请无异议。
百能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将龙新劳人仲案[2021]49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裁定百能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2266.68元(8066.61元/月×4个月)变更为28124.68元(7031.17元/月×4个月);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20年3月到百能公司工作,从事保温施工员一职。2020年7月11日,***在上班时受伤。***于2021年1月14日向**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百能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4374.04元(计算方式为:7031.17元/月×12个月=84374.04元)。仲裁审理期间,***明确表示即便实际工资高于7031.17元标准,但是其主张按2019年全省统筹平均工资7031.17元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这属于***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计算被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时应按照***主张的7031.17元/月进行裁决,仲裁委员会突破***的仲裁请求,将停工留薪期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066.67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因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8124.68元(7031.17元/月×4个月)。综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百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辩称,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按5个月计算,应按平均工资8066.61元的标准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6月26日,建筑一局公司(总包方、甲方)与百能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融侨悦府项目外墙内保温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建筑一局公司作为**融侨悦府项目的总承包商,将该项目的外墙内保温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20年3月1日,百能公司与***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3月1日起至工程结束,工作地点为**融侨悦府,从事保温施工项目。2017年12月,建筑一局公司作为参保单位为**融侨悦府项目的工人办理并缴纳团体工伤保险。
2020年7月11日19时许,***在建筑一局公司承建的**融侨悦府××号楼××层作业时踩空摔倒,随后被送往**人民医院救治,于2020年7月16日在全麻下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尺骨茎突分离移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于2020年7月30日出院,住院治疗19天,出院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2.右尺骨茎突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8689.58元,百能公司已支付***医疗费20000元。
2020年9月27日,**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龙新人社伤认字〔2020〕32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2020年7月11日在融侨悦府××号楼××层作业时踩空摔倒致右桡骨、右尺骨受伤为工伤。2020年12月24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的伤残情况作出福建省**市劳鉴2020年1653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伤残九级。
2021年1月,***向**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1.裁决解除***与百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决建筑一局公司向***支付医疗费8689.5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80.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15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以上合计108075.96元;3.裁决百能公司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35155.8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4374.04元、护理费3173元,以上合计122702.89元。**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龙新劳人仲案〔202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建筑一局公司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将该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楚;二、百能公司与***劳动关系自仲裁申请之日起解除,百能公司应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并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58.97元[(76.5-51)×0.2×7031.17元/月];三、百能公司应向***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470元(19天×130元/天);四、百能公司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2266.68元[8066.67元/月×4个月];五、百能公司应向***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8689.58元;以上二至五项合计人民币柒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贰角叁分整(¥79285.23元),百能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向***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人民币柒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贰角叁分整(¥79285.23元)。***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该份仲裁裁决书,百能公司于2021年4月收到该份仲裁裁决书,***、百能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066.67元。2019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31.17元。
再查明,2021年5月26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21)岩市劳鉴认第(40)号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定***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自2020年7月11日起)。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建筑一局公司提供的《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税收完税证明》可以确认,建筑一局公司已为***所在的建筑施工项目办理了工伤团体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已生效,***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建筑一局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依法为***办理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百能公司之间有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百能公司作为***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治疗工伤期间支出的剩余医疗费8689.58元。***因本次受伤住院治疗19天,现***要求百能公司按167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要求百能公司支付护理费3173元(19天×167元/天),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百能公司应支付其按2019年全省统筹月平均工资7031.17元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58.97元[(76.5-51)×0.2×7031.17个月],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作为百能公司的员工在**融侨悦府从事保温员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8066.67元,明显高于2019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要求按其实际平均工资8066.67元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自2020年7月11日起),故百能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0333.35元[8066.67元×5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
二、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医疗费8689.58元、护理费317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58.9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333.35元,合计88054.9元;
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伤保险机构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手续,并在上述款项到账后五日内支付给***;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办法》(闽政〖2011〗80号)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执行申请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