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百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35543号 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512号自编2号楼五层51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776211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能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立即支付货款151120元及违约金15112元(违约金以151120元为本金,按本金10%的标准计算);二、判令***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0元;三、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事实 2020年4月-5月,***向百能公司购买无字单面、双面自粘,合计151120元。2020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2020年对账明细表》,同日,***出具《欠条》承诺在2021年2月1日前支付欠款151120元,逾期不还,自愿支付欠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 百能公司为本案纠纷于2021年7月14日与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合同》约定首期基本律师费10000元。后百能公司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百能公司和***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与百能公司对账并签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151120元并承诺于2021年2月1日付款,但***逾期未付,构成违约,且***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百能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百能公司主张***支付货款151120元以及违约金15112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由于《欠条》中的违约责任已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且百能公司为主张其权利实际支出10000元,故百能公司主张***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1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11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2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