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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9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自编**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上诉人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7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百能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百能公司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921.47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百能公司已提交穗劳人仲案(2020)3891号案庭审笔录,证明***承认百能公司是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在***入职后,百能公司的工作人员马上要求***提供身份信息购买社保,但***主张其已经在原单位购买了社保为由一直拖延。百能公司没有任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买社保的恶意,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助长劳动者恶意诉讼扰乱公司秩序的歪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支持百能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从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百能公司一直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其关于无需向***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二、百能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反映的是社保购买问题,与本案无关,与有否订立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百能公司认为不与员工购买社保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在穗劳人仲案(2020)3891号案庭审中,*****的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有要求公司签订,但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依据,百能公司一直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之一是在***离职后故意不支付其提成。百能公司推脱的理由前后矛盾,明显是为了逃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责任。三、百能公司提起上诉纯粹是为了利用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把劳动者拖进较漫长的司法程序中去,助长了百能公司继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良风气。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无误,恳请二审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百能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百能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百能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61.47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如下: 百能公司、***对以下第八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情况:***于2020年6月1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1.确认***与百能公司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百能公司支付***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6240元;3.要求百能公司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的加班费13606.9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68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百能公司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百能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61.47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入职情况:***于2019年5月21日入职百能公司处,担任项目经理。 五、工资情况:双方约定每月15日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发放工资有工资清单,工资清单以微信形式发给***,不需要签收;2020年3月16日百能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工资5537.04元。 六、最后工作日:2020年1月19日。 七、关于劳动关系情况:仲裁裁决***与百能公司在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八、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百能公司主张其与***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现在找不到了,且在***上一次申请仲裁时即在穗劳人仲案〔2020〕3891号案中,***亦承认公司是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故百能公司没有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计算工资差额的方法有误,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和补贴等,故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其在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每月发放高温补贴380元,合计1140元。为此,百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聊天记录;2.庭审笔录[内容载明“仲: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有要求签订,但是没有签订……”“被(代):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搬迁没有找到劳动合同……];3.工资表(内容显示:***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工资分别为600元、6248.39元、6100元、6880元、6880元、6880元、6500元、6500元、5537.05元)。经质证,***认为证据1是购买社保的问题,与签劳动合同无关,证据2庭审笔录回答是我要求***签劳动合同,***没有签,证据3无异议。 ***主张在职期间百能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百能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确认百能公司支付了2019年8月至10月的高温补贴380元/月,共计支付1140元,并同意二倍工资差额为仲裁裁决的金额45061.47元扣减高温补贴1140元。为此,***向一审法院提交聊天记录、庭审笔录及穗劳人仲案〔2020〕6827号答辩状等证据。经质证,百能公司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对庭审笔录和答辩状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百能公司主张其与***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其没有故意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但百能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且自相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百能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百能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百能公司应支付***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二倍工资差额为仲裁裁决金额45061.47元扣减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已支付的高温补贴1140元,经核算,百能公司应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43921.47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9月22日判决如下:一、确认***与百能公司在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百能公司向***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921.47元;三、驳回百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百能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百能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百能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更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如确实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百能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经依法核算后判决百能公司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921.4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百能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百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百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婷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