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7377号
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512号自编2号楼五层513B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被告对以下第九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情况:被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6240元;3.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的加班费13606.9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68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被告与原告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61.47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61.4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五、入职情况: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入职原告处,担任项目经理。
六、工资情况:双方约定每月15日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发放工资有工资清单,工资清单以微信形式发给被告,不需要签收;2020年3月16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被告工资5537.04元。
七、最后工作日:2020年1月19日。
八、关于劳动关系情况:仲裁裁决被告与原告在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九、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现在找不到了,且在被告上一次申请仲裁时即在穗劳人仲案〔2020〕3891号案中,被告亦承认公司是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故原告没有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计算工资差额的方法有误,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和补贴等,故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其在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每月发放高温补贴380元,合计114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聊天记录;2.庭审笔录[内容载明“仲: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有要求签订,但是没有签订……”“被(代):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搬迁没有找到劳动合同……];3.工资表(内容显示:被告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工资分别为600元、6248.39元、6100元、6880元、6880元、6880元、6500元、6500元、5537.05元)。经质证,被告认为证据1是购买社保的问题,与签劳动合同无关,证据2庭审笔录回答是我要求被告签劳动合同,被告没有签,证据3无异议。
被告主张在职期间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确认原告支付了2019年8月至10月的高温补贴380元/月,共计支付1140元,并同意二倍工资差额为仲裁裁决的金额45061.47元扣减高温补贴1140元。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交聊天记录、庭审笔录及穗劳人仲案〔2020〕6827号答辩状等证据。经质证,原告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对庭审笔录和答辩状无异议。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其没有故意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且自相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二倍工资差额为仲裁裁决金额45061.47元扣减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已支付的高温补贴1140元,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43921.47元。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与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921.47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利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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