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执保566号
申请人: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笑。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申请人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有可冻结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执行员 赵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