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5165号
申请人: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庆丰街东段MOCO-A栋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918745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迎宾大道与金光大道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17594150G。
法定代表人:**笑。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申请人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