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4民初3403号
原告:**,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6201911094434。
被告:***,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918745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沈丘县思源学校的工程,购买原告商品混凝土,2019年2月18日经结算下欠15000元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后经追要被告一直推诿,原告无奈起诉。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5000元定于2021年8月1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有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