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执保616号
申请人:河南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庆丰街东段MOCO-A栋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9187450N。
法定代表人:单新建。
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迎宾大道与金光大道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17594150G。
法定代表人:**笑。
申请人河南奥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冻结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供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