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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863号 原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3777号恒大绿洲18幢201、301、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