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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2451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2月22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臻(实习),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生。 被告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13834Y。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院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917309。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定于2022年3月30日开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