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2451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2月22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臻(实习),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生。
被告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13834Y。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院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917309。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定于2022年3月30日开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