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财保193号
申请人:河南同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鼎文街16号郑州钢材交易中心B座13楼13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同茂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441731.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河南同茂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同茂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441731.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