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910号
申请人:郑州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三路***路北变电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
郑州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3440847.9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州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100755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3440847.9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上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 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