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贵劳务有限公司

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5810号 申请人: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住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1099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分公司,住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民荷路东侧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9FQYUX2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0701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阜阳市千柳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UT8L79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分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千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分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千柳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分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千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1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