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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4580号 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东区农贸市场东1500米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60ULT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1099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号41140219********。 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民权县金合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