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1263号
原告: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9号楼10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1099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身份证号码41048219********。
原告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以需要时间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