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9号楼10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109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