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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261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3日,户籍住址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9231000J。 法定代表人:***,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镇平县健康路南段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1765895250。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蒙古族,生于1990年2月2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系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第三人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疑难复杂,2021年7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等,本院当庭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4,250.35元,逾期未补交对其起诉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补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江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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