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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平县教育体育局、镇平县高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4106号 原告: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健康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24176589525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镇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河南省镇平县府前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0060370074。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高丘镇人民政府。。住所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府前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006037613T。 法定代表人:**,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平县教育体育局、镇平县高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5元,减半收取713.75元,由原告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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