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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3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南段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1765895250。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男,生于1966年8月28日,汉族,住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生于1962年8月15日,汉族,住镇平县。 上诉人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132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并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郧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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