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鄂0626执657号
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626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支付劳动报酬25000元并承担相应迟延履行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278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6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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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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