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鄂0626执317号
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62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劳动报酬共计30000元;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24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