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鄂0626执300号
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626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支付劳动报酬30000.00元;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275.00元、执行费35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许立联系电话:0710-581××××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