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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626民初1380号 原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原告:***(与原告***系夫妻),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康县清溪水岸B栋3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7773396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二原告工资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原告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在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坪镇***级公路项目务工,中途多次催要工资,公司称 工地没有完工没有钱付,一直到2021年上半年才完工。被告欠二原告工资30000元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8日,被告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人保康县龙坪镇人民政府签订《保康县龙坪镇***村级公路扩修及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该工程务工。2019年2月16日项目部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保康县龙坪镇***村级公路扩修及硬化工程欠到***、***两人5个月工资共计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欠条加盖有“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县龙坪镇***村级公路扩修及硬化工程项目部”印章,经办人于平签名。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承包方,原告***、***在该工程中提供劳动,后经结算,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工资30000元,有项目部出具的欠条为证,应予认定。虽然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该欠条上**确认,但项目部的工资结算行为代表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 下: 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3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