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6民初1161号
申请人:***,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申请人: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7733966A。住所地:保康县清溪水岸****。
法定代表人:***,众成建设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谷城县。
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康县龙坪镇财政所应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总额为332423元予以冻结、扣留。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57号砖混结构1栋五层房屋(保房权证城关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康县龙坪镇财政所应收入的工程建设资金332423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57号砖混结构1栋五层房屋(保房房权证城关字第**)以扣押,交由申请人***保管、使用。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进行损毁或者设定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2183元,由被申请人湖北中通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