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3716号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
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告:湖北金陵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盛特区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湖北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东路前锦公寓1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鄢淑华,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被告湖北金陵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鄢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