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14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金陵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盛特区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金陵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