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07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陵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糖潮食代农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陵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糖潮食代农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06民终3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未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6民终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