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577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团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圆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圆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圆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圆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圆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